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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服务发票要备注吗?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0-10-09 浏览:-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六条"(二)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建议:纳税人收到没有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发票,都要退回重开,否则视为取得不合格发票。

实践中,2016和2017两年没有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情况较多,现在大家对规定比较了解了,不按规定填写备注栏的情况明显减少,但也存在备注栏填写不规范的情况,比如规定要求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有的只填写到地级市,没有填写到县、区级名称,这个希望引起大家的重视。

增值税汇算建筑业是否分项目核算?

(1)销售和安装可以体现在一个合同当中,没有必要把销售合同和安装合同分开签订,在同一个合同中分别描述就行。没有分开描述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2)兼营业务应分别核算,不能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增值税税率。

建筑业是否有把简易计税的购进材料抵扣到一般计税的项目中

一般纳税人采取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重点检查将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是否从销项税额中进行了抵扣。

资产非正常损失是否未按规定进行进项转出

(1)、非正常损失购进的动产的进项转出。

(2)、非正常损失购进的不动产和无形资产的进项转出。

(3)、已抵扣进项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改变用途或非正常损失的进项转出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