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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证抵扣联发票?

来源:淳会计 时间:2021-04-13 浏览:-

1、认证时限:每月月底前。

2、税务机关认证:

(1)申请:纳税人取得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在申请抵扣前必须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认证时应携带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并领取、填写《苏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申请。结果情况表》。

(2)受理:经认证相符后,在《苏州市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申请。结果情况表》。专用发票"抵扣联"上加盖"认证专用章"的章戳,纳税人将认证相符的"抵扣联"及《情况表》第一联装订成册在纳税申报期内向申报征收岗位申报抵扣。

3、网上认证

加入网上认证的企业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扫描或键盘录入,将专用发票抵扣联的主要信息(包括开票日期。发票代码。发票号码。购销双方的税务登记号。金额。税额)和发票上的84位密文转化为电子信息,在严密的安全机制下,将电子信息通过网络传输给国税机关,经国税机关的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进行84位解密还原,再与发票明文上的相应内容进行自动对比,产生认证结果,并将认证结果回传给纳税人。

网上认证系统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具备上网功能并有扫描识别设备的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使用)。

纳税人应于每月纳税申报前按月打印申报所属月份的《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并把抵扣联发票按照《企业网上认证结果清单》顺序装订成册,在纳税申报期内报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窗口审核确认。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丢失怎么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的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