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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制注册资本未缴足,股东股权装让个人所得税问题?

来源:淳会计 时间:2018-04-17 浏览:-

企业在注册资本认缴制情况下,在认缴的注册资本没有实际缴纳或者尚未全额缴足时,原自然人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股权,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股权转让的财产原值如何确定,是按照认缴的金额确定?还是按照实缴的金额确定?

按照以下相关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款: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所说的财产原值,是指:

(一)有价证券,为买入价以及买入时按照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建筑物,为建造费或者购进价格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三)土地使用权,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开发土地的费用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机器设备、车船,为购进价格、运输费、安装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五)其他财产,参照以上方法确定。

纳税义务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财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财产原值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

《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五条、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

(一)以现金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方式取得的股权,按照税务机关认可或核定的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三)通过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所列情形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四)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五)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上述原值确定的方法,基本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和实际支付两个原则。

所以,认缴制下注册资本没有实际缴纳或者没有足额缴纳时,发生股权转让的,但应就按照“实缴金额”作为财产原值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