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库存商品转固定资产,分两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按照税法规定,将自产的货物内部使用,是视同销售的,要交增值税。
借:固定资产
贷:主营业务收入——同类售价或组成计税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同类售价或组成计税价*17%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第二种,如果是外购的货物自己使用,不交增值税,同时也不得抵扣购买时进项税。这部份进项税要转出。
借: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计算所得税时,由于所有权并未流出企业。这种内部移送并不视为销售收入。计算收入时不用列支。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处理:
这里对照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简称《增新条例》)第一条、第十条及其实施细则(简称《增新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这里的固定资产沙箱属于应税货物,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了,所以也就不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了。
2、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一、(1):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二、(六)”,“三”应确认销售收入,产生转让损失44万元。问题是该文件中没有说明自制资产发生所有权改变时没有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怎么确认销售收入?就是本案例的沙箱是自制的,转让时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本人认为只能按双方的交易价格处理,而不能按组成计税价格确认收入,这点请大家参与讨论。
新老税法下的账务处理和税务处理都是不一样的,在老税法下,增值税、所得税都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在新税法下,增值税、所得税都不视同销售,都是到所有权发生改变时才确认收入和所得,而且大大降低了税负,这样更为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