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分以下几种情况:
1、当月代开发票可以作废。写一个需要作废发票的正当理由说明,如退货(对方已做帐的,需要对方税务局开退货证明)、发票内容有误等;将开出的联次全部收回交税务局;带上公司公章。
2、跨月代开发票未超过180天不能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到办税大厅办理。需要作废说明;公司公章。
3、代开发票超过180天对方已认证,只能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到办税大厅办理。需要作废说明;公司公章。
4、代开发票超过180天对方未认证,既不能作废,也不能开具红字发票,税务局不会退还税款。
增值税专用发票怎样作废?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废方法如下:
1、公司当月开出的发票在当月收到退回的完整发票联和抵扣联后,点击发票管理--发票作废--找到需要作废的发票点击下面的作废,同时在发票所有联次上加盖作废章。
2、若是发票跨月则不能直接作废,需要在防伪税控开票软件中,根据具体情况开据红字发票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