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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方和付款方不一致怎么办?如何开票?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19-03-18 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也就是说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应开具发票,与是否签订合同没有直接关系。开出的发票最好与付款人相同,如果不同应让对方说明,并且签订三方协议,或者加强这方面的沟通工作,事先准确知道对方的单位全称。如果事前是跟付款方签的合同,事后一定要跟开票方补签合同才行,否则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处可能就会带来其他不必要的麻烦。

合同签订人与开票人不一致怎么办?

1、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根据最新颁布的《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2、上述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

3、如果有合同,则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则只能以合同相对人为诉讼主体。

4、但是,对于出具发票的主体,由于其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则可以主张不当得利要求其返还款项。

5、合同相对人有没有指示向第三人履行付款义务的书面证据,如果有,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足以证明已经向合同相对人履行了付款义务。

付款人和购货方不一致时应怎样开具增值税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第五条 “关于代购货物征税问题”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代理进口货物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

根据上述规定,邮政物流局应向销货方提供上述代购货物的相关书证,如果符合代购货物条件的,销货方可以将发票直接开具给委托方,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如果不符合,销售方应将发票开给邮政物流局,物流局再按规定开票给下属各县市邮政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