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对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征收办法,对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称为征收率。
考虑到小规模纳税人经营规模小,且会计核算不健全,难以按增值税税率计税和使用增值税专用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实行按销售额与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建议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过去的6%和4%一律调整为3%,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征收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率为2%、3%、4%或6%。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只能够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实行简单办法计算应纳税额。按照销售额(不包括应纳税额)和规定的6%和4%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即把含税销售额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l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因销售退回和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从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的当期销售额中扣减。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标准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税标准是: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从事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按照简易方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以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取得的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连同销售价款一并向买方收取,然后上缴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