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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坏帐损失的税务处理

来源:淳会计 时间:2019-04-19 浏览:-

分别做好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分别做好对坏账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是正确核算坏账损失及涉税事项的基础和前提。一方面,在对应收款项坏账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企业不仅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备抵法预提坏账准备,并通过坏账准备科目进行核算,同时将选择、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企业内部管理权限,报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但是,坏账准备的提取方法一经批准(即确定),企业必须遵照执行,同时还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而且提取方法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不仅应该重新履行内部审批程序,而且还必须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由此引起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予以说明。

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实际发生原则确认坏账损失,即必须在坏账损失实际发生并按照税法规定的确认原则确认后才可以列入税前扣除,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仅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所规定的情形,而且还必须遵循此文件对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征管要求。对于企业应收款项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但需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对于企业应收款项发生的法定资产损失(如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文第二十四和二十五条列举的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款项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不管是何种坏账损失,企业都必须按税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坏账损失,不可以在税前扣除。

再一方面,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原企业所得税法对不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坏帐准备金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允许列入税前扣除的规定已同时失效,此应引起一些企业会计人员的注意。

正确处理好会计、税务差异

由于税法不认可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所以,企业在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必须对计提的坏账准备进行纳税调整,由此产生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因此,企业必须注意正确核算由此产生的会计税务差异。

坏账损失在账务上的处理方法

坏账损失是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在财务上有两种处理办法:一是直接核销法,企业发生的坏账损失直接计人成本、费用;二是坏账备抵法,企业先估计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金,发生坏账损失时冲减坏账准备金。坏账损失或坏账准备金在税收上规定可以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