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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业利息收入交所得税吗?

来源:淳会计 时间:2019-07-26 浏览:-

利息收入属于应税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 [2008]30号)规定应记入核定征收企业的计税基数。

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

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其中,收入总额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利息收入并计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属于利息收入所得,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收入总额的组成部分,银行存款利息应计入应税收入额,按照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即据以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法定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2008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规定一般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核定征收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政策规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适用于:按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按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所以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适用于不能正确提供企业利润所得的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法分为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和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二种:

对于⑴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⑵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⑶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企业。采用核定其应税所得率的方法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采用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