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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的留底税额可以加计抵扣吗?

来源:淳会计 时间:2019-08-13 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以下称“申报表主表”)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和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栏次停止使用,不再填报数据。二、2016年27号公告发布前,申报表主表第20栏“期末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年累计”中有余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7公告发布之日起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将余额一次性转入第13栏“上期留抵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中。三、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更大规模减税的部署,围绕从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16%增值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和建筑等行业10%增值税率降至9%的举措,会议决定:

1、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

2、将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由分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抵扣,增加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

3、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业的纳税人,进项税额加计10%抵扣,政策期限截止到2021年底,确保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4、对纳税人新增的留抵税额,按有关规定予以退还。

5、调整部分货物服务的出口退税率。

6、对延续2018年到期的公共租赁住房;农村安全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国产抗艾滋病药品的税收优惠政策。

7、从2019年1月1日到2022年底,对企业用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的扶贫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

8、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

9、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底,对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待抵扣转入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能否参与计算“加计抵减额”和“留抵退税额”?

按照39号公告规定,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对于该部分进项税额,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可在转入抵扣的当期,计算加计抵减额。

解答中明确:39号公告规定,符合规定条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019年4月1日以后一次性转入的待抵扣部分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在当期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你公司如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因此,企业2018年取得不动产尚未抵扣的40%待抵扣进项税额,在一次性转入抵扣的当期,可以计入“加计抵减额”;形成留抵税额的,可用于计算增量留抵税额,计入留抵退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