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发票是有效的,只要单位名称、税号等信息填写真实无误发票即为有效。即使发票面载明的账号、开户行与实际交易所用的账号、交易行不一致,也是可以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一)企业名称;(二)税务登记代码;(三)开票限额;(四)购票限量;(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六)开票机数量;(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