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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票据可以做冲抵企业所得税?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0-04-01 浏览:-

1、购买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时,支付给境内企业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该企业单位或个人开具的发票。

2、支付给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非企业性单位的租金等经营性应税收入,该单位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

3、从境内的农(牧)民等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免税农产品,农业生产者开具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企业自行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

4、缴纳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5、拨缴职工工会经费,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6、支付的土地出让金,国土部门开具的财政票据。

7、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保机构开具的财政票据。

8、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管理机构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和银行转账单据。

9、用于公益性捐赠取得的捐赠票据。企业实施股权捐赠的,应以其股权历史成本为依据确定捐赠额,并取得相关票据。

10、境内居民企业按所接受的企业或个人投资入股的技术成果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钱摊销扣除的,该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11、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支付职工薪酬的工资表,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单据等内部凭证。

无需取得发票即可税前扣除的项目

(1)工资薪金、福利费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扣除凭证:工资单、代扣代缴个税证明等

(2)资产损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规定,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扣除凭证: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资料、原始凭证、税务机关的专项申报回执

(3)五险一金、补充养老保险、工会经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会经费,准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扣除凭证:社保缴费凭证、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税务局代开的工会经费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