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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普通发票作废时间有限制吗?

来源:淳会计 时间:2020-04-15 浏览:-

有时间限制,分为当月作废和跨月作废。

当月作废: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如果销货方在开票当月能收齐发票的全部联次,可按作废处理。当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双方都没有入账,销售方全联次"作废"即可。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对外收取款项时,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跨月作废:跨月发生退货的,销售方已经入账,但购货方没有入账,只要购货方将发票退回给销售方,销售方凭此开具相同内容红字发票即可;跨月发生退货的,购销售双方均已入账,销售方需取得对方有效证明,销售方凭此证明单开具红字发票;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普通发票作废的期限

发票除非是因为错误等原因宣告作废,否则是没有作废说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期为180天,180天后发票也并不是就作废了,只是不能认证。普通发票不存在认证的问题,更没有作废期限。

普通发票仅限于用票单位自己使用,不得带到本县(市)以外地方填开。用票单位应按规定填开、取得、印刷、使用、保管发票;不得擅自出售、销毁发票;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撕毁、丢失发票。用票单位对填开错的发票,应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对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