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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取得的进项税必须月末认证吗?

来源:淳会计 时间:2020-03-13 浏览:-

根据国税发(2003)17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进项本月一定要全部认证吗?

增值税进项发票不是一定要当月认证的,有期限。

具体法规如下:

增值税发票认证的期限为从开票之日起180日内。

从2010年1月1日前认证抵扣期限是90天,从2010年1月1日开始,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期限延长为180。即从开票之日起顺延180天,在180天内可以认证抵扣,超出期限可以认证,但不可以抵扣销项增值税。

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期延长至360日,360日以内可以认证抵扣。

增值税发票抵扣联已认证,当月未申报抵扣,以后月份可以申报抵扣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缴款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或者申请稽核比对的,不得作为合法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当月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必须申报抵扣,否则以后月份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