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预收账款的方式销售商品,应该以发出商品时间为纳税人确认收入时间。同时,预收账款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论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还是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均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企业在收到一般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购货定金时,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而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一项负债,即贷记“预收账款”账户。企业按合同规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再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即借记“预收账款” 账户,贷记有关收入账户。
因此,企业采用预收账款的方式销售商品,其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预收账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XX客户
待开出销售发票时:
借:预收账款--XX客户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销售未实现时: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贷:预收账款
销售实现时:
借:预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预收账款何时记入销售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的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七)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根据以上规定,预收账款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发票也在这个时候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