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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迟取得的发票企业所得税怎么处理?

来源:淳会计 时间:2019-05-09 浏览:-

这种情况不属于15号公告所说的属于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应扣未扣支出。因为这笔支出企业当年就发现了,只不过未取得发票而没有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中本无纳税人要取得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凭票扣除属于我们在税务管理实践中延生出来的。也就是说,本来人家纳税人在2010年扣除在所得税法上就没有问题。因为我们的税收征管上因素未扣除,不是属于人家的失误而未扣除的费用,纳税人补税已经是承担了额外的义务了。

因此,纳税人在以后年度取得发票追溯到费用发生年度补扣来申请退税,应该按所得税法精神给予办理,而且也不应有5年的时间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纳税人选择按照当期实际利润额预缴的,在纳税人按照统一的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的基础上,应当调增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房地产企业预计计税毛利),应当调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弥补以前应弥补的亏损。所以,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金额进行核算。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尚未取得发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失控票的税收处理

(1)销货方已申报纳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销货方未申报纳税:若销货方未报税或未申报纳税,按照现有政策,购买方取得的失控发票不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已经抵扣的应当作进项税额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