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单位可不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对实行印花税汇总缴纳的单位、按规定报送印花税纳税申报表,对应税凭证的管理仍执行原办法,可不按日序时逐笔登记。以上就是淳会计针对【哪些单位可不设立印花税专用登记簿】这个问题进行的解答,希望对您帮助,如果想了解学习更多会计实操、税收实务问题,可以关注“淳会计”公众号,或收藏本站,方便查阅更多实用资料。。...
时间:2024-04-12 来源:成都名仕硕学出口免税申报流程是怎样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时,不再报送《免税出口货物劳务明细表》及其电子数据。”即免税无需再申报明细,出口企业只需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日常申报,同时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如无法提供退税联的,可提供其它联次代替)、出口发票(仅针对生产企业)、代理出口货...
时间:2024-04-12 来源:成都名仕硕学免税申报明细表怎么填?一、本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二、“税款所属时间”、“纳税人名称”的填写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以下简称主表)。三、“一、减税项目”由本期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享受减征(包含税额式减征、税率式减征)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填写。(一)“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发布的《减免性质及分类表》所列减免性质代码、项目名...
时间:2024-04-12 来源:成都名仕硕学转让财产损失从应纳所得额中扣除吗?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条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还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
时间:2024-04-12 来源:成都名仕硕学固定资产盘盈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为计税基础,即按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扣除按照该项固定资产新旧程度估计的折旧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盘盈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会计与税法一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
时间:2024-04-12 来源:成都名仕硕学房地产开发企业"拆一还一"的税务处理?房地产企业“拆一还一”的涉税处理一直是困扰广大财务人员的问题,尤其营改增后相关文件令财务人员眼花缭乱,为此会计学堂作为财税人员知识共享平台,针对房地产企业“拆一还一”业务的常见问题进行梳理并做出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房地产企业的的“拆一还一”业务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问题。整体上看无论是那个税种均要视同销售,但计税价格的确定有区别。但是目前...
时间:2024-04-12 来源:成都名仕硕学股权出资如何税务处理?一、对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权投资收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二、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以投资者(或...
时间:2024-04-12 来源:成都名仕硕学建筑设计劳务收入的纳税地如何确定?《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按照这一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说,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到当地税务机关缴税....
时间:2024-04-12 来源:成都名仕硕学父子之间房产赠予需不需要交契税?父子之间房产赠予需要交契税,需要办理公证缴纳公证费,该程序税费很高、以后出售按20%全额缴纳个税,建议放弃;因是直系亲属,两种方式供你选择:一、若是子女以后不卖的话,建议走分家析产的程序,写一份分家协议书(或到房管部门要一份),让父母所有家人签字同意析产到子女名下,只需交纳手续费(每平6元和工本费80元)~~但以后出售时需要交纳20%所得税~二、若子女以后卖的话,建...
时间:2024-04-11 来源:成都名仕硕学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三条规定:“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前款土地占用面积的组织测量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文件规定:“六、关于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
时间:2024-04-11 来源:成都名仕硕学不是工作难找,而是你的能力不够!职场如战场,账不会,财务软件不会用,开票报税也不会...不拒绝你拒绝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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