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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19-09-12 浏览:-

近期,有一个好消息要和新办纳税人分享: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淳会计整理了几个问答,让大家对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个大概的了解,满满的干货,快来看看吧!

近期,有一个好消息要和新办纳税人分享: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决定进一步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

淳会计整理了几个问答,让大家对税务注销办理程序有个大概的了解,满满的干货,快来看看吧!

一、注销税务登记有哪几种业务类型?

答:免办、即办、一般注销流程。

二、哪些情况适用即办流程?

答:(1)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即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

三、简化了的业务办理流程有哪些?

答:(1)处于非正常状态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前,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补办纳税申报手续。符合以下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打印相应税种和相关附加的《批量零申报确认表》(见附件),经纳税人确认后,进行批量处理:非正常状态期间增值税、消费税和相关附加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的;非正常状态期间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需补办的申报均为零申报,且不存在弥补前期亏损情况的。

(2)纳税人办理税务注销前,无需向税务机关提出终止“委托扣款协议书”申请。税务机关办结税务注销后,委托扣款协议自动终止。

四、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还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临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和《发票领用簿》;

(2)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决定原件(复印件);

(3)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复印件);

(4)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所以不需要再提供税务登记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