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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的区别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5-11-02 浏览:2

消费税和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况的区别如下:

1、外购货物用于投资,增值税视同销售;

2、在消费税中,不缴纳消费税,因为外购环节已经缴纳了消费税,消费税一次性征收。

增值税中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综上所述,消费税相关政策没有明确提出视同销售的概念,根据相关规定,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法律依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乘以(1加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