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超期了可以开具承兑过期证明,下面是承兑过期证明模板
承兑过期证明
延期托收说明
XXXX行:
现有贵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 XXXXXXXX,金额:XXXXXXXXXX元整,出票日:xxxx年X月xx日,到期日:xxxx年x月x日,出票人:xx-xxx-xxx-x公司,收款人:xx-xxx-xxx公司,付款行全称:xx-xx行。
由于我单位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导致上述票据未能在到期日前及时托收,若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纠纷,由我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延期托收特此说明,望贵行予以兑付为盼。
xx-xxx-xxx-xxx-xx公司
xxxx年x月x日
扩展资料:
承兑,是指执票人在汇票到期之前,要求付款人在该汇票上作到期付款的记载。汇票特有的制度。付款人一般在汇票正面签名。发票人与付款人间是委托关系,发票人开了票不等于就必须付款。执票人为使汇票到期能得以支付,就必须将汇票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只有当付款人签字承兑后,他才对汇票的付款负法律责任。在付款人承兑前,汇票的主债务人员是发票人,承兑后,付款人则成为主债务人,发票人和其他背书人则是从债务人,承兑时必须是执票人实际出示票据,称为提示。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提示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经提示承兑。
根据《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和许多国家票据法的规定,参加承兑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参加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这一行为与承兑行为一样,以出票行为的合法完成为前提条件;该行为内容同样含有票据上记载、签章和票据交付三项行为要件;该行为规则与记载内容除须循某些特别规则外(如参加承兑文句、被参加人名称),与承兑行为规则大体相同。
2、参加承兑是由预备付款人或第三人从事的票据行为。根据许多国家的票据法规定,参加承兑人原则上为出票人或背书人在票据上指定的预备付款人(该指定记载显然会加强票据的信用程度),但在持票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为与票据债务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第三人。各国票据法上的此类弹性规则意在最大限度地维护票据信用和社会第三人权益。
3、参加承兑是为特定债务人利益而为的票据行为。从各国的票据法的实践来看,参加人之所以参加承兑,其目的在于阻止或防止追索权的行使,以事前补救的方式维护某张票据债务人的名誉和信用利益;它与旨在维护追索权债务人利益的票据保证有所不同。许多国家的票据法之所以认许参加承兑,则体现了其公平维护票据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票据的信用和社会第三人利益的宗旨。
(1)承兑是汇票独有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
(2)承兑只能是付款人所为的票据行为。
(3)承兑需在汇票正面位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承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