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成都名仕硕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专注会计培训 | 会计实操培训
17381937197  微信:kjszpx

海口市商品房产管理规定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5-12-02 浏览:0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商品房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商品房产所有者、经营管理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房产,是指经海南省或海口市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各种类型的经济实体(以下均简称房产经营者)兴建而用以买卖、出租的住宅或非住宅建筑。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商品房房产权(简称房产权),是指房屋(上盖)所有权和该房屋所占用的有限期的土地使用权。

经营者投资开发的房产,房产权归经营者所有。

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购买的房产,房产权归购买者所有。第四条房产经营、房产权转移、房产抵押、房屋租赁等法律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的有关规定。

商品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五条凡座落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商品房产,均适用本规定。

海口市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商品房产的管理。第二章建设管理第六条房产经营者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商品房产开发活动,必须遵守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房产的开发建设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办有关手续。第七条房产开发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管理、配套建设、优化城市环境的原则。第八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的双方应根据平等互利和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产合同,并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九条房产所占有的土地使用期届满,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申请延长土地使用期,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第十条根据城市规划建设需要,市人民政府征用规划区域内的商品房产时,被征用单位必须服从,征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和妥善安置。第三章房产预售(预购)第十一条凡房产经营者在未领取房屋竣工验收证件前,与房产购买人(含自然人或法人及其他组织,下同)签订房产预售(购)契约的,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均视为房产预售。预售房产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二)已签订房产建筑施工合同;

(三)除付地价款外,投入该房产建筑的资金已达工程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或者建筑物设计内地面以下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第十二条符合第十一条所述条件的房产预售前,须先由房产经营者持下列资料向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

(三)预售房产的建筑施工合同;

(四)经银行或会计师事务所审核,投入该房产建筑预算投资总额25%以上的验资证明或完成建筑物设计内地面以下的基础工程的有关证明;

(五)预售房产的工程施工进度计划。第十三条房产经营者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未取得《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商品房的预售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但必须有书面委托书。第十四条房产预售必须由房产经营者和房产购买人双方签订房产预售(购)契约,其内容应包括:

(一)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人)的名称、地址;

(二)房产的建筑面积、结构、座落地点和四至;

(三)房产的价格和付款方式;

(四)土地的使用面积(或占用份额)和年限;

(五)房产交付使用的日期;

(六)违约责任;

(七)售后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房产预售(购)契约签订后一个月内,房产经营者应会同房产购买人持《海口市房产预售许可证》和房产预售(购)契约及有关资料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房产预售登记。

房产预售(购)契约自到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办理房产预售登记而擅自签订的房产预售(购)契约无效。第十六条房产预售(购)契约生效后,房产经营者可以预收购房款。预售款应由房产购买人存入房产经营者在金融机构开立代收房产预售款的帐户,预售款的存储进度及额度由房产买卖的双方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