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成都名仕硕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专注会计培训 | 会计实操培训
17381937197  微信:kjszpx

新会计准则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5-12-02 浏览:1

一、《新会计准则》规定的非应计贷款还款顺序如何

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将应计贷款转为非应计贷款后,在收到该笔贷款的还款时,首先应冲减本金,本金全部收回后,再收到的还款则确认为当期利息收入。对于非应计贷款的转回,相关制度中未进行规定。故客户还款10000元就是本金,即第一期的2500、第二期的2500、第三期的2500、第四期的2500。若再收到还款,则可视同利息的收回。

二、需要新会计准则下贷款核算

在确定了你的企业是大中型企业规定进行贷款核算;如果是小微企业,则采用《小企业会计准则》即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两个制度有差异。请结合企业的情况,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对照划分一下。

三、新会计准则下委托贷款如何会计处理

(1)委托银行发放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贷:银行存款。

(2)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3)收到银行转来的贷款利息(已扣过相关税金)。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利息。

(4)期满收回本金及利息时。

借:银行存款。

贷:委托贷款--本金。

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扩展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可将“1303贷款”科目改为“1303委托贷款”科目。这说明,企业的委托贷款应设置科目单独进行核算,而非转入“持有至到期投资”科目。

委托贷款所产生的利息收入也不能计入投资收益,一般情况下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这是因为委托贷款在新会计准则下不再被定义为一项“投资”,因此其利息收入也不能列报为“投资收益”。

从另一方面讲,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中对于“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定义和确认条件。

因此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范范围,鉴于委托贷款对于多数一般非金融企业而言并非主营业务。

因此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入在利润表上应作为“其他业务收入”列报;相应地,按税法规定计缴的营业税及附加在利润表上列报于“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中。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委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