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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73条和74条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5-12-19 浏览:3

法律分析:此法律目前已经失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对物权法72条和74条的明确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场所归属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车位、车库的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