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个人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纳税人不能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
“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