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收据”由各级财政部门指定地点销售。
“统一收据”只适用于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发生的‘应收应付款’和‘暂收暂付款’等往来业务,仅作为财务部门记帐的依据,不作报销凭证”。
单位或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发票,不得使用“统一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