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抵扣进项税额是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抵扣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文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需要在360日内认证确认。所以纳税人取得抵扣凭证,可以选择留待以后期间匹配认证抵扣。
如果当期认证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会形成留抵税额,账务上,如果已经结转的体现在“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借方余额;未进行结转的,则体现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而不是体现在“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