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票的发票抬头写需要报销的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
从2017年7月1日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就向纳税人传达了如下信息:
①开发票必须填报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②发票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
但纳税人识别号不需要填写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中提到:
定额发票、过桥过路费发票、出租车发票、火车票、飞机票,上面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不用填写。
扩展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个人抬头的票据,只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凭据,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
目前,符合规范的几种个人抬头票据包括:
医药费单据;机票、火车票、汽车票和出差过程中的保险费;员工入职前到医疗机构体检的体检费票据;因公出差的个人抬头签证费;符合职工教育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
参考资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