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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收是利润还是营业额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2-07 浏览:3

营业收入是利润的主要来源,但不是净利润。营业收入是从事主营业务或其他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指在一定时期内,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

分为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如商业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销售收入、饮食业的饮食品销售收入、服务业的服务收入、仓储企业的仓储收入、运输企业的运费收入、代办运输收入等。

发生商品销售取得收入时,通过“营业收入”帐户核算,借(增)记“银行存款”或“现金”帐户,贷(增)记“营业收入”帐户。对不属于企业主营业务范围的兼营业务的收入,作为附营业务收入处理。

一、营业收入和利润的关系

营业收入是从事主营业务所取得的收入。指在一定时期内,商业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获得的货币收入。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分为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公式: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期间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净收益+投资净收益

营业收入是利润的主要来源。

二、营业收入对企业的意义

1.营业收入是企业补偿生产经营耗费的资金来源。营业收入的实现关系到企业在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加强营业收入管理,可以使企业的各种耗费得到合理补偿,有利于再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2.营业收入是企业的主要经营成果,是企业取得利润的重要保障。加强营业收入管理是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重要手段之一。

3.营业收入是企业现金流入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营业收入管理,可以促使企业深入研究和了解市场需求的变化,以便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避免盲目生产,这样可以提高企业的素质,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