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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倍工资怎么算举例说明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2-18 浏览:3



2013年1月1日小A入职到贸易公司,月薪3000元,2014年6月30日小A从公司离职,2014年7月1日小A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从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小A可以如愿以偿的拿到二倍工资吗?

在解决小A的问题前,我们先了解几个关于二倍工资的基本问题。

问题一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二倍工资?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问题二什么是二倍工资?

“二倍工资”是指双倍工资。以小A举例,小A月薪3000元,二倍工资指的是6000元,但因为其中有3000元是公司按月支付给小A的正常工资,所以小A主张二倍工资实际上是在主张3000元,这3000元属于惩罚性赔偿,不属于劳动报酬。

问题三是否属于劳动报酬有什么区别?

如果公司没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想什么时候提起仲裁都可以;如果不属于劳动报酬的,就有时间限制,需要在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起。

问题四可以要求多少二倍工资呢?

最多11个月的工资,像小A这样的,最多就是(11*3000元)33000元的二倍工资。

回到小A的案子上来,我们再整理一下相关的时间节点:

1、2013年1月1日入职

2、2014年6月30日离职

3、2014年7月1日提起仲裁

4、主张2013年2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分析:

1、2013年2月1日起,小A就知晓公司未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这就是小A知道自己权利被侵害的起点时间;

2、根据“最多只能计算11个月二倍工资”的规定,小A想主张2013年2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共计11个月的二倍工资;

3、根据“不是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为一年”的规定,2013年2月份小A知晓权利被侵害,因此2月份二倍工资的时效是2013年2月——2014年2月(共计一年),3月份二倍工资的时效是2013年3月——2014年3月(共计一年),以此类推。小A在2014年7月1日提起仲裁,往前推一年即2013年7月1日,在2013年7月1日以前的二倍工资已过一年诉讼时效,小A只能主张2013年7月1日之后的二倍工资;

4、小A最终能够获得的就是:2013年7月1日——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二倍工资;

5、另外,小A可以主张2014年1月1日——2014年6月30日期间与公司已经建立无固定期间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