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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俗理解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3-05 浏览:1

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补充资料:

一、比如你本年度利润100万元,研发费开支40万元,研发费可以加计扣除175%是=40*75%=30万元,那么计算所得税就是100万元-30万元=70万元,按照70万元计算所得税

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1.是非居民企业。

2.是核定征收企业。

3.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三、现状问题

1.研发活动难以认定。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管理全部由税务部门实施。但税务机构因缺乏研发领域的专家,难以准确认定企业的研发活动。例如企业是否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是否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2.研发费用难以准确归集。

准确核算和归集研发费用,是企业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前提条件。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一些尚未设立专门研发机构或者研发机构同时承担生产经营业务的企业,根据《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对能够分开核算,属于研发性质的费用支出也可以加计扣除。但划分是否合理、准确,征纳双方都难以确定。

3.委托研发费用真实性难以核实。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受托方应提供该研发费用支出明细情况。但受托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难以保证。税务部门如果不进行延伸检查,就无法辨别真实性。特别是当受托方为异地注册的企业,税务部门要受行政管辖权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