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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增值税视同销售的内容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3-08 浏览:2



营改增后增值税应税范围包括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五种增值税应税行为;而视同销售增值税存在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四种。

增值税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仅指自然人)。其他个人不存在视同销售货物、销售服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未列入视同销售增值税范围。

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偿提供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排除在视同销售增值税范围之外,主要是为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铁路运输服务,属于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