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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补交追随到几年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3-19 浏览:1

根据情节不同,追征期有:三年、五年、无限期三个档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第五十二条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