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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可能会导致汇票无效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3-23 浏览:1

更改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等会导致汇票无效,具体而言,根据相关规定,以下六种情形会导致票据无效:

(1)根据《票据法》第7条、《支付结算办法》第24条规定,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如单位出票人签章仅有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或者单位印章非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票据无效。

(2)根据《票据法》第8条规定,票据金额大、小写未同时记载或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3)根据《票据法》第9条规定,票据的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金额更改的(包括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更改的),票据无效。

(4)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超过了票据权利时效的,票据无效。

(5)根据《票据法》第22条、第76条、第85条规定,票据未记载或欠缺绝对应记载事项的,票据无效。

(6)根据《票据法》第109条、《支付结算办法》第9条规定,使用非按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的,票据无效。如企业单位自行印制并使用票据的,票据无效。

《票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收款人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票据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本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本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三)、确定的金额;

(四)、收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本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本票无效。

《票据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