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成都名仕硕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专注会计培训 | 会计实操培训
17381937197  微信:kjszpx

吉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11)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3-25 浏览: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交易管理,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及房地产中介服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及其管理均须遵守本条例。第三条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房屋租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工商、公安、税务、价格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交易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房地产转让(含商品房销售)、租赁、抵押等,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第二章房地产转让第五条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依法转移房屋所有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买卖、拍卖;

(二)继承、赠与、交换;

(三)抵债;

(四)以房地产合资合作、作价入股;

(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解散、分立、收购或者兼并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

(六)经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或者仲裁机构裁决、调解等改变房屋所有权归属。第六条房地产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税费,不得瞒报或者不实申报。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后,交易当事人应当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第八条集体土地上住宅所有权转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材料。

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房屋所有权转让,交易当事人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三章商品房销售第九条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预售和商品房现售。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根据建设工程规划开发建设并用于交易的房屋。

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建设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前依法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房屋竣工验收后,开发企业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商品房现售,是指开发企业将已竣工并完成房屋初始登记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商品房预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禁止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收取定金及具有预售款性质的任何费用。第十一条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施工进度说明;

(四)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有关资料(高层建筑已达到主体2/3层数以上、非高层建筑已达到最高层数;或者工程建设进度达到标准层且高层建筑达到主体2/3层数、非高层建筑达到最高层数所需建设资金已存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存入的监管账户证明);

(五)商品房销售方案;

(六)前期物业服务及物业管理用房已落实的证明;

(七)廉租住房配建已落实的证明;

(八)预售商品房测绘资料;

(九)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书。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开发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现场查勘,符合规定的,10日内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二条商品房预售款实行监管制度。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存和使用。

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与预售款开户银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预售款监管协议,并在银行设立预售款监管账户,商品房预售款必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存入监管账户。

解除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前,商品房预售款专项用于购买本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的款项和支付施工进度款。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