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异别勘”是一种司法制度,又称“翻异别推”,是为防止冤假错案而建立的复审制度,即在发生犯人推翻原有口供,而且“所翻情节,实碍重罪”时,案件须重新审理,应将该案交由其他司法官或司法机构重新审理。这一制度的建立,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以下是详细的解释:
“翻异别勘”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宋代,当时在司法实践中,为了防止犯人因受到刑讯逼供而屈打成招,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建立了“翻异别勘”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体现了宋代司法实践中的谨慎和公正。
在实施“翻异别勘”制度时,如果犯人推翻原有口供,司法官会重新审理案件,并将案件交由其他司法机构或者司法官进行复审,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这种制度设计,旨在避免司法官因主观偏见或者疏忽大意而导致的冤假错案。
总的来说,“翻异别勘”制度是一种体现司法公正和谨慎的制度设计,虽然在现代司法实践中,已经有了更为完善和严谨的司法制度,但“翻异别勘”制度的思想仍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