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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什么条件,企业的固定资产就可以停止计提折旧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5-01 浏览:1

参考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应用指南相关规定,必须满足以下5点资产应当停止计提折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3)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4)更新改造中的固定资产;

(5)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

拓展资料:

停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计提折旧?

除土地以外的固定资产,停用期间不计提折旧。

1、固定资产停用期间需要计提折旧。

2、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食品仪表、运输车辆、工具器具;

(3)季节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前年度已经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3)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停工期间的会计处理和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停工区分正常停工和非正产停工。正常停工包括季节性停工、正常生产周期内的修理期间的停工,计划内减产停工等;非正常停工包括原材料或工具等短缺停工,设备故障停工,电力中断停工,自然灾害停工等。

1、停工期间的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也就是说,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这两种情形外,不论停工与否,均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会计处理:正常停工在产品成本核算范围内,应计入产品成本—“制造费用”;非正常停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工人工资应直接记入“管理费用”科目。

2、停工期间折旧的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但正常的停产检修或季节性停产,不能算为上述“停止使用”,因此,停产检修期间的折旧仍然可以正常的进行税前扣除。

税会差异:就是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是不允许计提折旧,而会计准则要求依然计提折旧。由此形成的税会差异,应当于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