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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时,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包括运杂费用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5-15 浏览:1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运杂费是指应税产品人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