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探讨一下吧,我说一下个人意见:收入确认时点是,控制权转移。A产权3个月后转让,3个月后确认收入,收到钱确实合同负债。订立的是“一份”关于AB产权的合同,合同对价不能反映AB产权的实际对价,并且包含两项履约义务,而B产权的可变对价控制权转移时不满足可变对价限制条件,不能确认收入。但是这个情况符合讲义上收入计量第二点,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所以两个产权要分摊600万,后续收到可变对价也需要在AB间分摊,因为不满足某一时段履约义务(3大点),所以是某一时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