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房地产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应为土地使用权实际转移时间的次月,即开发产品实现销售的次月。在实际操作时,土地使用权实际转移时间以销售开发产品最终开具正式销售发票的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