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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5-31 浏览:1

纳税人超过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计划(定额)取用水量,按以下规定征收水资源税:

(一)超计划(定额)10%以内(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倍征收。

(二)超计划(定额)10%-30%(含)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2.5倍征收。

(三)超计划(定额)30%以上部分,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自2018年7月1日起,无取水许可证取用水的,按水资源税税额标准的3倍征收。

下列情形,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军队、武警部队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

法律依据:

《山东省水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除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山东省水资源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八条

水资源税按照地表水和地下水分行业确定税额标准。取用水行业分为:农业生产者、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特种行业、其他行业(包括工商业、火力发电循环式冷却取用水企业等)。农业生产取用水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是指洗车、洗浴、高尔夫球场、滑雪场等取用水。

特殊用水类别包括: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地源热泵使用者、水力发电企业、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企业、农村人口生活集中式饮水工程单位。

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是指供水规模在1000立方米/天或者供水对象1万人以上,并由企事业单位运营的农村人口生活用水供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