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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亏损弥补的问题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5-31 浏览:1

一般而言,企业所得税亏损结转的基本方式,可以分为向以前年度结转和向以后年度结转两种,也有的将两种结合起来的,称为混合结转。从国际上看,各国一般采取两种基本方式中的一种,很少有将两种方式结合起来用的。据了解,全世界开征企业所得税的159个国家(地区)中,仅有美国、法国、加拿大、荷兰、关岛、文莱和北马里亚纳群岛等7个国家(地区)采用混合结转的方式。从理论上讲,这两种计划成本方式并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而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并在税法中将其固定下来,则有利于统一各类企业在所得税亏损弥补上的处理,有利于保证税制的确定性。从实际工作来看,一些企业由于初始投资成本较大,在初创时期往往盈利较少而发生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对企业更为有利。同时,如果向以前年度结转亏损,还存在一个以前年度已纳所得税税款的退库问题,加大了税收征管的工作量,而向以后年度结转亏损,纳税人可以直接冲减以后盈利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直接减少应纳税款,即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方便纳税人。

亏损抵补。即纳税人当年发生的亏损允许用盈利年度来抵补,从而减轻盈利年度的所得税负担。它包括向前结转和向后结转两种方式。向后结转,指用结转对外投资亏损来抵消未来几年收入。这种办法被较多国家采用,如韩国为 3- 4年,菲律宾为6年,美国为 7年,德国税法对亏损向以后年度弥补没有时间限制,我国也有连续抵补五年的规定。向前结转,指企业发生海外经营亏损时可退还前几年所得已缴的赋税来补偿其亏损。采用国家较少,美国实施该政策,并把结转弥补时间定为 3年。德国、日本、加拿大等国税法允许亏损向以前年度结转弥补 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