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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有营业执照吗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6-06-07 浏览:1

个体户也需要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除了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需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之外,其他都需要办理营业执照。

一.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提交材料

1.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许可证书或者批准文件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家庭经营的,提交居民户口簿或者结婚证复印件作为家庭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同时提交其他参加经营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7.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8.国家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流程

1、需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

2、涉及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先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书;

3、申请人向经营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个体户开业登记所需的申请材料;

4、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并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5、作出准予登记决定的,在10日内发给申请人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全面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整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建立统一登记流程、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等,全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模式。通过“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该营业执照具有原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税务部门不再发放税务登记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赋码后,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相关信息按规定期限回传统一代码数据库。

(二)统一登记条件,规范登记流程。按照“保留必需、合并同类、优化简化”的原则,整合优化申请、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示等程序,缩短登记审批时限。实行统一的登记条件、登记文书格式规范(附件2)。申请人办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并核准后,向个体工商户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与税务部门共享申请材料和审核信息,实现实时数据交换、档案互认。个体工商户的电子登记档案与纸质登记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税务机关在个体工商户办理涉税事宜时,确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进行税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