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聚餐费用税前如何列支?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企业发放给本企业员工的节日费,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面向客户召开的答谢酒会、抽奖发生的支出,作为业务招待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组织员工年终聚餐等节日联欢发生的支出,按规定应由工会经费开支,作为工会经费支出在税前扣除;具体详见中华总工会印发的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组织全体员工年终聚餐费用和迎春晚会的费用应由工会经费开支,作为工会经费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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