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楼前面的回答我认为是对的。
1.会计上的主营业务利润 3600-2400-12= 1188
2.福利费扣除限额 160× 14%= 22.4
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 160× 2%= 3.2
未超过限额,按实际发生数 3万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 160× 2.5%= 4
据实扣除 4
3.拆借资金利息扣除限额 200× 4%= 8
超过部分不能扣除
4.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3600× 0.5%= 18
同时 20× 60%= 12
只能扣除 12万元
5.“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说,车辆损失要扣除保险赔偿后扣除。但题目是2009年,损失的3万元可以扣除。
6.依法扣除 600,以及工资160。
计算结果:
64.可以税前列列支的“三费” 22.4+ 3+ 4= 29.4答案:A
65.应纳税所得额 1188- 22.4- 3- 4- 8- 12- 3-600-160= 375.6。和答案D相差了200。
难道是哪个数字错了?
66.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 25%。只要上面那题做出来,这题的答案也就出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