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问题1:丙在迁出本集体组织后即不再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且身份为非农业户口,并且丙不再和甲乙为同一户口,根据土地管理法一户一宅的规定,一个农业户只能有一个宅基地,因此其不具农业户身份不享有农业人口宅基地之权力,且不归属于原农业户即无权分得原农业户的宅基地份额,农转非系本人自愿行为,权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负全责,不会有人为其行为作出补尝;丁户口未迁出且为农业户口理应与甲乙三人平均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宅基地份额,理由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把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发包的,户主相当于法人,代其他人行使土地使用权,但是土地使用权所获补尝户主是要和其他户内成员平分的。
2:粮食关系您指的应该是口粮田,口粮田也是集体为其成员分配的土地使用权,丙依然没有份额,丁依然与甲乙有同等的权力。
3:丙没有申请宅基地的权力且不能分享甲户宅基地,丁与甲乙共同分享甲户宅基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