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成都名仕硕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专注会计培训 | 会计实操培训
13688154390  微信:kjszpx

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5-08-15 浏览:2



行政复议是与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人认为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具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由复议机关依法对被申请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和制度。

【法律分析】

行政复议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即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被动行政行为,它兼具行政监督、行政救济以及行政司法行为的特征和属性。它对于监督和维护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行政复议的具体特征表现为:1、行政复议以行政争议和部分民事争议为处理对象;2、行政复议直接以具体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3、行政复议以合法性和合理性为审查标准;4、行政复议以书面审理为主要方式;5、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人为申请人,以行政主体为被申请人;6、行政复议以行政机关为处理机关。行政复议也具有严格的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一条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