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小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一律采用成本法核算。企业在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对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当按照应分得的金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收到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股利”科目。
【实例3-95】沿用【实例3-93】,2020年12月31日,该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每股分派0.6元,并于2021年2月1日实际支付。该企业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2月31日,该企业宣告分配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3000
贷:投资收益3000
(2)2021年2月1日,实际收到分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3000
贷:应收股利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