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成都名仕硕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专注会计培训 | 会计实操培训
17381937197  微信:kjszpx

物权法第72条的司法解释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5-09-21 浏览:0

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物权法七十二条司法解释有两个:

1、《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2、《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