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明确,“征税对象”、“税目”是重要的税法要素,而“税基”不是税法要素。其次,“征税对象”、“税目”、“税基”的含义与作用均不相同。
“征税对象”是指征纳税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客体或标的物,是直接区别于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它体现着征税的最基本的界限。
“税目”是对“征税对象”分类规定的具体的征税项目,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是对“征税对象”质的界定,反映征税的广度。
而“税基”又称为计税依据,是据以计算征税对象应缴纳税款的直接数量依据,是对征税对象量的规定,解决对“征税对象”课税的计算问题。
以税种“消费税”为例,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为应税消费品,而咱们所说的应税消费品又包括烟、酒、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小汽车等15种具体的“税目”,消费税有从价计征、从量计征、复合计征三种计征方式,不同计征方式下,“税基”不同,从价计征方式下“税基”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获得的销售额,从量计征方式下“税基”为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的数量,而复合计征方式下“税基”自然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与销售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