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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怎么处罚

来源:成都会计培训 时间:2025-10-12 浏览:5

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条规定有三个内容:一、交通警察认为应当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时应当遵循的程序:本法规定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行为,都是比较严重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如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非法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

二、对不依法接受处理的当事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为了使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能够得到处理,本条规定有关的当事人应当主动接受处理。

三、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属于一种行政处罚,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予以处罚。

拓展资料: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予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